⑴摘要:网购不满意,给差评、骂店家,怎样才能不侵权、不违法?在不捏造事实、不恶意诋毁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感受。
⑵一、主要案情与裁判结果
⑶年月,罗某想装修房屋,通过淘宝网“木瓜装饰”店铺与赤豆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千元定金。后罗某对赤豆公司不满意,在大众点评网站给差评,并在百度等网站上发布“木瓜装饰被坑经历”、“木瓜装饰骗得我好惨”、“爆重庆(木瓜装饰)黑心内幕” 、“木瓜装饰垃圾”等网帖。赤豆公司起诉罗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维权费用。
⑷重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罗某胜诉。
⑸二、法院裁判理由
⑹、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在投诉维权时,难免对经营者发表较为尖锐的批评,经营者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⑺、罗某网帖内容主要是对自身经历的自述,综合考察网帖全文的内容、风格,罗某不存在诋毁赤豆公司名誉的主观恶意。罗某在要求退款被拒后,为了寻求帮助,在网站上发帖、评论使用“被骗”、“骗局”等词语也仅是对其主观感受的一种表达,不宜将其认定为对赤豆公司名誉的诋毁。
⑻本案罗某胜诉的关键是:没有捏造事实。罗某网帖中对事实的陈述都是真实的,这是法院没有认定其恶意诋毁的主要原因。在这个前提下,骂商家“骗子”、“黑心”、“垃圾”,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不侵权。
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