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因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 、iPhone 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专利,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⑵苹果北京知识产权局在这份决定书中认定iPhone和iPhone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⑶国产手机认为苹果侵权
⑷此前,一家名为佰利的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和iPhone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⑸今年月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⑹知产局责令停止销售
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和iPhone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⑻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⑼苹果公司起诉知产局
⑽决定作出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表示不服,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iPhone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⑾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认为,苹果的两款手机和佰利公司的手机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佰利公司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⑿记者昨天从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⒀苹果公司的iPhone和iPhone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