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据悉,王健林起诉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盗用自己到底肖像注册的公众号进行发布内容低俗的文章。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该公司侵权,并要求该公司道歉赔偿。王健林共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万元。
⑵一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诉至法院索赔千万。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该公众号侵权,王健林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
⑶发不雅文章盗用肖像
⑷王健林一审诉称,去年月日,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在微信冒用王健林名义、盗用王健林肖像注册公众号“王建林”。该公众号以每天至篇的频率发表文章,部分文章标题使用淫秽、烂俗的词句吸引读者眼球。
⑸王健林称,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正文也充斥了不堪入目的词句。更令人气愤的是,该公众号还冒用王健林名义向读者推销一些成功学课程和资料,甚至推介读者加入疑似网络传销的组织。故王健林要求浩港公司关闭涉案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万元。
⑹法院判侵权致歉赔钱
⑺浩港公司辩称,“王建林”三字和王健林的名字不完全相符,因此对于姓名权不构成侵权,同时公司也未给王健林造成经济损失,仅同意当庭道歉。
⑻一审法院认为,“王建林”与王健林虽不完全相符,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以王健林本人姓名搜索,得到的多个网站查询信息均显示有王健林“别名”或“曾用名”为“王建林”,结合被告在公众号头像使用的照片明显系王健林本人照片,法院认定浩港公司已属侵犯王健林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
⑼此外,浩港公司在王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并配以暴露图片,足以造成王健林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浩港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该行为足以致使王健林受到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结合全案,判决浩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公证费万元。
⑽一审宣判后,浩港公司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上诉。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最终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⑾有网友认为,浩港公司盗用王健林的名义进行一系列的“炒作”,难道不知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吗?到后面的上诉已然是注定失败的。再次提醒相关公司媒体,不要无端盗用他人名义进行任何的“宣传活动。”否则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