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最近,有不少卖家咨询,有没有好的文章详细分析一下《电商法》带来的影响,今天,就给大家推荐一篇万字长文,详解一下这部事关中国电商几千万从业者的法律法规。
⑵今天早上,北京新闻报道,《电商法》已经明确,大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调皮电商曾写过两篇文章,报道携程、滴滴、猫眼等平台的大数据杀熟,一篇是《戳瞎猫眼》,一篇是《够狠:大数据竟然“专宰”老顾客,科技巨头们的节操呢?》。
⑶大数据杀熟,是电商野蛮发展的一个恶果,是对消费者的强烈侵权,被媒体广泛报道后,这种情况已经少了很多,但依然是存在的。
⑷《电商法》有几个特别关注的点,大家要明确:
⑸第一,假冒伪劣、侵权产品、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管理,要落到实际行动了;
⑹第二,侵权主体的认定,平台和商家都负有责任,平台利用法律漏洞,为了冲击规模,对违法交易管控不严格,也要负有责任;
⑺第三,税收问题,重举轻落是大概率事件,电商法应该只是铺路,后期政策态度更重要;
⑻第四,《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并不是加码,而是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寻求平衡。对诚信卖家们来说,今后申诉的专业性会更加重要,其实是利好。
⑼本文作者:郝爽 刘奕岑,两位律师长期致力于电商纠纷,相信他们的解读会给大家更清晰的思路。
⑽以下是全文,请欣赏:
⑾要开始交税了吧?恶意打假人会不会更加猖獗?平台管理会不会更加严格?
⑿对于电商行业和法律界来说,年月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在千呼万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
⒀笔者作为长期代理电商店铺进行知识产权申诉、店铺风险管理、违规申诉的律师,在此留下万字胡言,静待打脸。只当是抛砖,希望引玉,请大方之家指正。
⒁另外,本文的视角是卖家,指的是阿里或者其他平台上的c店、天猫卖场专营店等。如果读者是供应链、旗舰店等电商经营者,那么这篇文章可能有些内容对您并不适用。此外,本文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大家批评,并不作为您商业决策之参考。
⒂本文主要分析卖家们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主体资质与行政管理、税务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除此之外的问题,会根据读者们的反馈撰写续篇。
⒃卖家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⒄这是一部能决定一部分店铺生死的法律
⒅不少卖家说,自己以前失眠都是因为投诉、处罚、大促、物流,而年月的第一个凌晨,自己第一次因为一部法律而失眠了。的确,《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一些问题上,卖家们经营行为的裸奔要结束了。
⒆但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具体会怎么落地仍是未知。对于卖家们来说,执行的方式和力度比法律本身更重要。就像当年《广告法》修改的时候,关于最高级词汇的“新规定”瞬间扫荡全网,网店和平台各个风声鹤唳,全国多地的工商局也都刊发新闻,说本局严查极限词、落实新法规定,好像这确实是一个新法条一样。殊不知,那次《广告法》修改很多,唯独最高级词汇这条一个字都没改,跟旧法只差一个标点符号,只是罚则改了。说白了,改的,只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动力和态度。《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其实也已经有很多法规来规范电商的行为,只是大家感受不到。
⒇所以,这部法律目前对于大家来说是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头上的剑。剑是悬着呢,但它是否会落下?何时落下?如何落下?力度几何?没人知道。笔者只能从文本的角度来分析这部刚刚出生三天的法律,至于今后会实际执行成什么样,笔者也无法预测和担保。
⒈而对于大家来说,这正是了解这部法律最好的时间窗口,至少我们必须要了解:这把剑有可能怎么落下、落下后会有什么后果。本文与其说是“解读”,不如说是“解毒”,解一解卖家们的心毒。
⒉《电子商务法》算是立法层面的“难产儿”。根据《立法法》,“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是《电子商务法》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才表决,前后历时五年。更特殊的在于,中国的立法一般由某个部门牵头起草,而这部法律避开了任何一个国家部委,直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个部委以及地方、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由此可见这部法律背后利益之大、立法技术之难、博弈之复杂。
⒊在这个复杂博弈中,平台的发声是最强烈的,作为资本大鳄,他们有实力寻找各种声音为其摇旗呐喊,毕竟原最高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现在都已经是阿里副总;消费者和平台用户的感受和安危是很多委员非常关注的,毕竟在审议的最后几天,乐清滴滴案刚刚发生。但在这些声音之外,鲜有听到为中小卖家发声的。
⒋所以笔者读完最后发布的全文稿后的第一个感觉是:卖家不容易,小卖家更不容易,而且以后会越来越不容易。例如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大部分条文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但是对现在大量存在的恶意消费者“买真退假”以及为了实现不合理的退货要求而进行恶意评价的情况,并无回应。消费者的偏重保护,是在工业化大背景下,商业经营者普遍强大于消费者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可是这个逻辑并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时代和互联网经济。电商平台只是电商经济的基础设施,在这个平台上,有品牌旗舰店这样的强势商家,也有时尚辣妈这样的小微个体,笔者认为,真正的卖家主力军,也是让电商变得更精彩的,正是这些多元的小微个体。小微个体的力量真的比消费者更强大吗?当然不是!笔者曾经去某大型电商平台代理卖家处理违规申诉的时候,看到了一位单亲妈妈,因为消费者用非常难听的语言辱骂了她的孩子,她也予以回击,她被判定恶意骚扰,屏蔽店铺扣分,但是平台并不承诺对买家做处罚,她撕心裂肺的哭泣,说了一句“为什么买家有人格,我的孩子就没有人格?!”。其实从平台的角度而言,他们也许是对的,不止一个小二跟我说过:任何一个平台只有买家喜欢来,卖家和平台才能赚钱,所以自然的在规则上对买家要有所偏重。说的没错,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商业选择。但这个案例过去了一年了,我还时常想起的原因,正是因为它不断的提醒我,在法学院里面学的经济法,并不完全适应这个时代。当商业选择上,消费者的地位已经被平台自然而言的抬高后,是不是应该至少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些单身妈妈、下岗职工所代表的小卖家,是不是也应该在法律中体现一些权利保护?但是我们的立法者似乎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可能他们眼中的电商经营者更多的是品牌旗舰店,他们忽视了:同为经营者的小C卖家和品牌旗舰店,是不同的。如果《电子商务法》执行到位,很多小卖家现有的违法行为会被规制,但是他们弱势的一面,却仍少有被保障。这种落差,不知道会让多少小卖家离开电商这片舞台。
⒌当然,这部法律对于已经完成积累的大卖家或者比较有法律意识的卖家来说,也是机会。任何准入标准的微小提高,都会将大量的无法满足标准的卖家踢出局,但是总的流量未必会明显减少,那么流量就会慢慢汇聚到依法合规的店铺。平台也可能也会设置一些机制,向合规店铺流量倾斜,其实目前已经是这样,违规多了,流量就变少,活动参与权限就降低。当平台的机制从“违法者有红利”慢慢向着“合法者有红利”转变后,对规则和法律的理解,也将会成为一种商业战斗力。
⒍不管怎么说,现在距离《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还有整整四个月的时间,这四个月对于平台和所有卖家来说,既是大促时间,也是对这部法律的准备时间。平台有可能在未来四个月密集的出台新政和新规。
⒎那么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到底带来了一些什么新内容?对大家的经营会产生什么新变化?笔者尝试为大家分析解读,但是就像前面说过的,笔者只能从文本的角度来分析这部刚刚出生三天的法律,至于今后会实际执行成什么样,笔者也无法预测和担保。
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共七章,八十九条,自年月日起施行。与卖家们最休戚相关的,是第二章。但是笔者特别要说明的是,卖家们千万不要只盯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一定要也非常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内容。因为平台不会也不应该暗自承受法律增加给自己的义务,一定会通过平台的规则变化加大审核,最终还是会把压力给到卖家。所以笔者对每个领域的解读基本都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卖家们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平台责任有可能给卖家们带来的规则压力变化。
⒐首先,厘清概念。
⒑《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⒒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⒓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⒔简而言之,淘宝网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卖家是平台内经营者,淘宝网和卖家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理论上,微商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⒕但是请注意,按照本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微信在聊天场景下,不算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为他只是一个社交软件,他并没有为交易方提供场所、信息发布服务和进行撮合。从法律概念上说,微信应该是“其他网络服务”。抛开开发者自己开发的小程序和公众号,单纯的看微信聊天场景,人家设立之初就是为了聊天,也没有特别的为了交易场景而设置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在微信上做生意的微商是电商经营者,但是微信不是。商家非要利用聊天软件做生意,人家软件也没办法。《电子商务法》对微商适用,但对微信未必试用。如果微信没有《电子商务法》里面那些监管所有主体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缴纳税收的义务,那么他对各位微商的监管实际上是没有法定义务的。这个问题,可能会在未来对微信这类社交工具向电商场景的发展,产生不小的影响。
⒖《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⒗这条很好理解,就是以后卖家们都要办理工商登记了,除非是但书所述的三种例外情况。
⒘当然,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你根本就不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比如淘宝的“闲鱼”,比如滴滴的“顺风车”。这些平台上的主体都不是以此为业进行经营的主体。
⒙有卖家笑谈,会不会半年后,淘宝上都是齐刷刷的“二手”链接,以此规避工商登记?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⒚法律上的“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经营“二手”商品不等于你不是经营活动,比如瓜子专卖二手车,中古专卖二手奢侈品,他们都是著名的经营主体。所以卖的东西是不是“二手”,不影响你是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⒛真正的非“经营者”主体,是闲鱼店主。如果有店主打这个主意,那么需要考虑,闲鱼店铺最多只能发布五十件商品,而且流量入口会有很大损失。而且,一旦被平台或者监管部门发现你是以闲鱼为名,行盈利经营之实,仍然会被认为是经营者,届时不仅会要求你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还有可能面临处罚。
①与此配合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②其实这条没有什么新鲜内容。目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二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淘宝规则》中也有类似的条款。
③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这句话的理解,笔者认为,“按照规定”这四个字是很重要的。有了这四个字,平台的“报送”就很有可能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也就是市场监督部门需要的时候、提出的时候,平台报送某个或者某批经营者的信息,而不是只要产生新的经营者,平台就全部主动报送。如果真的是如笔者预测,那么市场监督部门的上门执法应该还会跟现在一样,是“运动式”或者叫“抽查式”的,而不是“普及常态”式的。一方面,这些主体的全部信息,对于任何平台而言都是宝贵的数据资产,他们不会轻易全盘提供;另一方面,就算他们给,政府也未必收,谁来管这么多数据?政府有没有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这些数据的运行和安全?都是问题。如果真的是如笔者预测,那么市场监督部门的上门执法应该还会跟现在一样,是“运动式”或者叫“抽查式”的。
④总体来说,这条规定对于经营类似化妆品非正规入境商品(俗称“水货”的卖家来说,将面临着职业打假人问题的考验。
⑤虽然从法律上讲,即便你是自然人,只要违法也应该被处罚,不过毕竟没有营业执照,确实没有办法完全确凿的认定为是法律上的“经营者”,在现实中,有的市场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看见卖家兼职销售且数额很低的,或者职业打假人非常嚣张,完全不顾真假问题本身而只顾自己利益的,也偶尔会用“仅仅是自然人,无法认定是经营行为”为理由进行结案。但是今后如果全网所有卖家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就全部具有了“经营者”属性,职业打假人再来投诉,就无法用这个理由回应。而且,每个营业执照都会写明主管机关,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也会更有方向。
⑥所以,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上,有可能因为《电子商务法》对于主体资质的要求,今后的形式更加严峻,建议卖家尽早让自己店铺的经营合规、合法。如果坚持经营水货化妆品的,要有心理准备了,店铺首页公示的营业执照就好比向职业打假人袒露软肋,既然要赚钱,而且是法律上灰色地带的钱,就要承受叨扰和风险。有行货卖行货,没行货走直邮,恐怕将是一些强监管商品的发展路径,例如食品和化妆品。
⑦其实这个条款真正考验的不只是卖家,还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试想,如果严格执行这条法律,未来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淘宝卖家恐怕能把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门槛踏出坑来,职业打假人能把网上举报系统和电话打到瘫痪。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今年刚刚合并重组,内部处室都还没有捋顺的“新生儿”,有能力应付全国各地的电商卖家以及职业打假人的需求吗?国家一直有呼声说要整治只顾私利不顾市场的恶意职业打假群体,甚至最高法院还发过一个文件,说要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有所尝试。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真的因为《电子商务法》忙到焦头烂额,在规范电商经营者管理的同时,会不会也针对职业打假出台一些政策?反正市场和社会是有需求的,至于政府是否回应,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⑧最后,语重心长的跟大家说,如果未来某一天,淘宝要求个人卖家必须上传营业执照,各位亲千万不要为了图方便,在网上随便找一个人就办了。一定要自己老老实实的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民之家、工商所办理,真的要委托也要委托当地比较靠谱的代办公司办理,而且一定要保存好办理过程中的所有底单。几年之前,淘宝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一定时间内必须备案证照,一批卖家图方便,在网上找人办理,这些人声称“有关系”“速度快”,结果工商局和淘宝互通共享数据,揪出来了一大批假证,很多证照名字是真的,但是身份证号是假的。如果不是工商和淘宝一起查,监管店铺甚至清退店铺,恐怕连卖家自己都不知道手里的证照是假的。
⑨各位亲有时间可以先去办,万一后期不强制还可以注销,否则到了年底,电商聚集城市的市场监督局大厅有可能比春运的火车站还火爆,各位领导请求阿里云帮忙解决服务器问题,也不是没有可能。
⑩另外,根据《淘宝规则》一贯的态度,很有可能需要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经营者必须是注册店主。
Ⅰ很多卖家纠结是否因为新法对于税务的规定而升级为公司店铺。问得最多的就是:应该注册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公司?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不是一两万字能写清楚的,每家店铺都情况不同,而且变量节点太多,总体来说,流水高、财务制度正规,应该办公司;反之则个体工商户;如果流水很高,财务制度还很不正规,那笔者只能说,请您自求多福了。
Ⅱ《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Ⅲ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Ⅳ《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会不会意味着开始向卖家征税?这恐怕是千千万卖家看到法律后睡不着觉最重要的原因。
Ⅵ坦白说,这个问题不好预测。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说,这不是单纯的由《电子商务法》决定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确实为电商征税铺平了一些道路,但是可能不是决定性因素。
Ⅶ请大家先看去年新华社网站的一则新闻:
Ⅷ众所周知,与其他平台相比,自然人开店的经营模式,仍然是淘宝网遥遥领先,淘宝网也仍然是阿里非常重要的现金奶牛,战略地位可见一斑。而京东,恰恰是以自营以及数码旗舰店等BC场景见长。刘马之争,在法理上都有道理,但各自观点背后的真正原因,应该不只是法理。而国税局王军局长的发言,更是已经说得非常明白,即便当时没有《电子商务法》,在电商收税这件事情上,其实障碍也是可以解决的。
Ⅸ从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Ⅹ如果真的税务部门有法必依,那么就算没有《电子商务法》,所有的卖家也都应当缴纳上面的这些税款,武汉在几年前就对个别高级别个人店铺征收过税款。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四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㈡如果国家真的以征税为目的要求平台共享数据,我觉得没有《电子商务法》,上面的条文也完全可以支撑。
㈢诚然,《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征税问题肯定是有明确的效果,但是按照上述法律,电商就是应该缴税的,平台就是应该配合的。就算没有电商法,在税法上也都是应当应分,如果国家真的着急征税,其实并不需要《电子商务法》做法律铺垫。真正目前没有征收的原因,恐怕还是王军局长在去年座谈会上所说的“对于小电商,对于新兴业态特别是能就业的新业态,在处理征税上要非常慎重。应该更多支持发展”。
㈣一方面是电商中的无数就业岗位和经济活力,一方面是国家财政税收的紧张现状和共克时艰的现实要求,在“要就业还是要税收”这个问题上,国家的态度,也许是比法律文本更关键的问题。这里面的未知因素太多,可能法律条文算是唯一的确定因素了。最后征收与否,不是咱们说的算。
㈤但是至少,法律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了。
㈥从法律对税收问题,进而对电商问题的影响角度,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大家可以关注。
㈦之前的电商征税,有两大技术难点。本次《电子商务法》算是把他们给解决了。
㈧税务机关的系统,需要营业税纳税主体有工商登记信息,进而成为征税对象。如果仅仅是自然人而不是个体工商户,除非你主动去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在征税软件系统内是很难把一个自然人作为征税对象。虽然说电商经营者主体就算不办理执照,理论上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优化自己的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显然他们之前并没有这个动力。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说,《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对于市场主体资质的规定,对于税务部门征税的便利性确实大大提高,甚至可以说,这条规定对税务问题的影响比对于市场监督管理的影响还要大,前文所说的“铺平道路”,主要指的也是这一点。
㈨我国的征税手段是比较落后的,大部分情况都是以票控税。对于没开票的小微市场主体,其实税务局也很为难,总不能天天挨家挨户的稽查吧。笔者有个税务局的朋友就说,票据完善的大企业好查,但是他们局门口的小卖部和早点摊不好查。
㈩但是电商平台就不一样了,所有的经营都是客观的数据化。每家店每个月每一年的销量都是完全客观的。有了这些数据,税务部门完全可以打破以票控税的老手段,直接通过平台对接的数据来收税。
如果真的严格数据对接来征税,说实话,这对电商的杀伤力是很大的。因为这样一来,在个人店铺的税务问题上,线上线下彻底反转。
以前是电商有事实上的不缴税“红利”,而线下实体是事实上以票控税。可以说是线上不缴,线下缴的也不多,线下税务成本稍微高一些。
而以后呢,有可能是线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无所遁形的要缴税,但是线下还是以票控税,线下避税要容易得多。开玩笑的说,以后刷单的成本除了刷手成本和违规风险成本以外,还要加上一个税务成本。
税务问题的最后,大家应该看到法律中的曙光。法律中有表述“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针对电商,会不会有税收的专门优惠?看看阿里年报中,淘宝的业务额仍然不比天猫少的现实,我相信会有人替大家去说话的。
例如范冰冰假合同事件之前,影视行业虽然没有法定的优惠,但是实际的优惠是很大的。很多横店的影视工作室都是按照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去核定纳税的,也就是税务局不查账,给你定一个数字,而核定的金额跟他们的实际收入比,低到超出你想象。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月营业额超出万的个体工商户就必须建账,而非核定纳税,难道横店的税务局真的以为范爷他们一个月连万块都赚不到吗?如果没有崔永元,这个现状可能一直维持下去。电商群体未来会法律上明着给优惠,还是实际执行上给优惠?从法律上说,因为电商数据客观化的特点,实际给优惠是很难操作的,尤其针对大卖家。一旦数据共享,税务局很难说自己不知道这家店一年赚多少钱吧,这数据在系统里都写在明面上呢。如果真的要开征,可能还是会在法律规定上明着给优惠的可能性更大,国家还是要保护小电商对于就业和经济的贡献,所以大卖家的税务成本的增长,应该会比较小卖家明显。从这个角度说,以低价为主要竞争力的金冠级高流水的水货商品店铺,今后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
行政管理和税务问题对电商业态和平台规则的影响
在行政与税务问题这一章节的最后,我们来漫谈一下《电子商务法》的上述两个问题,对电商和平台规则影响的展望。
对卖家们来说,较轻的监管和避税的红利,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旦这些领域被严格执行,必然会导致一些卖家的离开,不离开的也可能会想办法。
总的来说。行政与税务问题,影响最大的还是商品的价格,和电商的利润。资质问题的监管,会导致水货等不合规商品经营难度的增大、成本升高,但是不合规商品往往是价格有竞争力的商品。税务问题也是一样,开始征税后,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品价格自然也水涨船高。
如果低价的商品少了,甚至没了,平台上的商品整体价格提高了,那么消费者的心里一定会产生变化,他们有可能会因为惯性而去追逐继续购买水货等不合规、不纳税商品的机会,看看拼多多在一片骂声中的蓬勃发展,就知道老百姓对消费降级有多大的需求。这些机会如果不在淘宝、拼多多这些电商平台,那会在哪里?卖家们在这方面应该比笔者更有智慧。
例如微信直接交易,国家几乎很难征税和监管。因为他不是像淘宝或者拼多多一样的电商平台,而是私人社交场景。淘宝网作为纯粹的电商平台,开店的都是做生意的,每一笔交易税务局都会认为你是在经营,都要监管和收税,把流水单一拉就完了。但是我在微信上跟别人聊天,你税务局总不能把所有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拉出来一一甄别吧,难道要看看哪比钱是交易,哪比钱是我给同事结婚的份子钱?就算税务局把这些数据拿到,他看的过来吗?
当然,微信交易没有货到付款的信任平台,会产生交易风险,一些买家会因此不敢在微信上买东西。但是在粉丝熟客和对价格很敏感的消费者来说,是有可能冒风险的,大家可以看看拼多多上山寨、风险商品的高销量。
其实笔者也很好奇,一旦法律执行,水货这部分消费需求会如何流向。
.微信社群的运营问题
刚才谈到,一些卖家为了避税,可能会将一些对店主有信任的粉丝倒到微信上进行交易。那么淘宝可能依据规则有可能对于这个问题进行管理。《淘宝规则》之《广告信息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就规定,发布易导致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的商品或信息,有可能有以下处罚:
这条规则的执行,本身淘宝也是很纠结的。按照规则的规定,只要你在页面中放了微信号,就是要处罚。但是行业类目小二,支持和鼓励大家建立社区,而通过淘内体系建立社群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在微信中拉群,所以小二们对于大卖家微信运营粉丝这件事情,其实是支持的。所以这条规则的执行也是一阵松一阵紧,并没有极其严格。
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法》,如果税收问题和市场监督问题严格征管,卖家们是很有动力将一些信任自己的粉丝倒到微信上交易。而买家们也会因为微信上价格更低,而选择找信得过的卖家在微信上下单。
诚然,淘宝的支付宝交易信任机制对于一些风控意识很强的买家来说,还是很重要。但是一些粉丝店铺的熟客,存在因为价格而去选择有风险的交易方式的可能性。一旦这种情况增多,这条规则也许会非常严格的执行。因为淘宝应该很难忍受自己变成广告发布窗口,而现金流却被腾讯拿走。
平台目前只对天猫商家给予了开发票的义务。C店暂无。但是《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接下来不出意外《淘宝规则》会增加店铺主体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违禁品和某些特殊类目的无证经营问题将会更加严格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目前,上述问题在《淘宝规则》五十八条“发布禁售信息”和六十条“发布未经准入商品”中,都有规定。但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是比之前的类似规定范围更广的。之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是“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今后,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外,任何违法行为发现后,淘宝都应当报告。淘宝有可能因为法律的出台而在规则中明确,平台有权利将卖家的违规信息同步给相关部门,主管部门有可能根据国家法律到线下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报告,淘宝自己因为《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而被处罚。
其次淘宝有可能会加强违禁品的审核和处罚力度。月日,淘宝就更新了医疗器械的处罚规则,将原来的分改为了分,相信以后的规则更新会越来越多。
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来都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它包含了价格和渠道控制、商业竞争等诸多商业问题。所谓的维权,并不一定是纯粹的维权。所以知识产权相关条文的立法,绝不只是意味着法律的更新,更意味着一些电商商业规则的更新。
近期经常有一些解读文章称,“电商领域对知识产权问题加码,今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不再裸奔,平台对卖家将会越来越严格”。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早有规定,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本来就是有法可依的,《电子商务法》只能说是更加平衡。总体来说,这部法律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诚信卖家和重视申诉工作专业性的卖家来说,是利好。我相信立法的过程中电商平台一定是替被投诉人说了话的,因为任由权利人滥用权力,对平台的管理和总流量的提升都是难题。
本文就尝试解读《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对未来电商态势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开头说过,说本法的出台让电商知识产权问题开始有了规定,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就有所规定,淘宝的知识产权维权系统就是围绕着侵权责任法而展开。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构建,基本借鉴了现在的淘宝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那笔者为什么说总体上对诚信的卖家们是利好呢?
请看《侵权责任法》与《电子商务法》的对比:
有经验的电商经营者都清楚目前淘宝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机制,尤其是笔者的客户,都身经百战,对目前的投诉申诉机制都很清楚。本文就结合目前淘宝知识产权平台的工作流程,解读一下《电子商务法》与现行法律和现状相比所体现的进步与变化。
.明确了权利人和投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义务
法律圈普遍把互联网世界的维权机制原则称为“避风港原则”,也叫“通知—移除”原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在一个港湾里,只要权利人不通知,平台就不会感受到港湾以外的惊涛骇浪。但是这条规则必须匹配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否则权利人就有可能滥用“通知”的权利,来实现商业,而非法律的目的。
所以,此次《电子商务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目前的现实中,一些进行过淘宝投诉的商家也知道,投诉的时候确实要提交一些证明投诉人侵权的证据,否则淘宝是不予受理的。电商法的这条规定,算是把淘宝目前的工作经验给法律化了。
明确了恶意投诉人的责任
淘宝电商卖家的日常经营中,经常看到微信朋友圈有如下的内容:“各位亲一定要把价格控制在以上,否则会被知识产权控价维权哦”。
未来,如果再有品牌方敢明目张胆这么发布消息,大家可要留好了,作证据用。因为《电子商务法》明确写了:“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品牌方敢于有恃无恐,在明知商品不侵权的情况下仍然疯狂投诉,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恶意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适用恶意投诉的行为,但是这种新事物,还是让具体承办法官难以决断。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法》明确的规定,甚至还明确了“恶意”情形下要“加倍赔偿”。相信未来的投诉会越来越真实,会越来越纯粹。至少不会有那么多人明着说:“投诉就是因为你价格低了”。
.作为申诉人的卖家的权利有了更多法律保障
投诉信息的知情权
总体来说,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淘宝迫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卖家们普遍还是一种“管”的态度。卖家们想取证是非常难的。投诉人投诉“真假对比”,怎么对比的?卖家不知道;投诉“明显假货”,怎么就明显假货了?卖家们不知道。
但是今后不同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而前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综合在一起理解,电商平台应当将包含初步证据的权利人通知转送给平台经营者。
如果淘宝网今后依法执行的话,那么卖家们想要知道投诉人的投诉信息,就有法可依了。
申诉会更加重要,面对一些强势品牌方的投诉,卖家们多了一条活路
卖家们有没有被ia、snbreact、gui、dior等“诚信投诉”机构或者企业投诉过?
面对这些有可能去华盛顿起诉阿里巴巴的投诉人,即便你申诉成功,也要过个一两个月。即便最后申诉成功,这一两个月的损失是没人管你的。
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此规定,如果这些品牌方不予回应的话,平台应当回复链接,不予处罚。
但是有的卖家说,是不是以后随便申诉就行?是不是只要提交了申诉,等十五天,只要投诉人不纠缠就ok?
前款有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既然投诉方的投诉有举证义务,那么卖家的申诉也一定有举证义务。卖家提交的申诉提交的材料是否能够达到“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仍然是平台来判断的。
所以今后的申诉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申诉机制用得好,证据准备的专业,就会在知识产权违规面前,多一条活路。
.平台的大促展位、营销活动会更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防止互联网企业滥用“避风港原则”,法学家们又发明了“红旗原则”。也就是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明显的飘扬的时候,作为平台就必须承担责任。
虽然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平台知道有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要求就比之前更严格了一些。
比如,双十一或者双十二的大促展位,尤其是核心展位,都是小二们认真筛选过的,再比如直通车的链接,一般来说也要经过审核。那么这些链接里面如果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淘宝对外宣传的“打假力量”来说,是“应该知道”的。
目前《淘宝规则》的《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就规定“对利用阿里妈妈营销推广平台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卖家,淘宝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升级处理。”正是对这一情况的针对性规定。相信今后会执行的更加严格。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问题的条款,对卖真货的诚信商家来说,是利好,因为我们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以前的法律所没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增加了义务和责任,投诉方需要更加的诚信,明知不侵权而投诉的行为要小心点了。所以笔者不认可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加码”的论调,应该说在投诉和申诉之间更加平衡了。
至于不少阅读量高的那些分析文章中所谓的让人“颤抖”的两百万罚款,还是请您看清楚了本章前面列举的八十四条,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第一,是罚平台的,不是卖家;第二,先责令整改,不改了才罚;第三,要情节严重的,最多两百万,不是都是两百万。说实话,在淘宝有这么多前任法官和高级法务人才在岗的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被罚两百万不是很容易。所以那些让大家颤抖的作者,我劝你还是别抖了。
总体来说,平台的空间仍然很大,什么叫“初步证据”?这些“初步证据”是否认可?这个机制会越来越考验卖家们申诉的专业性,如果做得好,我们会有更多的武器可以反击。
既然是为大家“解毒”,那么一定药效要尽快。所以像物流、评价、刷单、跨境、平台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完稿。笔者会在明年月日法律施行之前,把这些作业作为本文的“下部”都完成,供大家批评指正。
有很多条文没有解读,因为其实他们都来自于现行法律,比如有“小电商法”之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目前的《淘宝规则》实际上就是按照《电子商务法》的一些内容执行的,这些条款并不会因为新法的出台而产生什么变化,故而无需解读。
总体来说,这部法律及时而有力,虽然也有一些遗憾之处,但必将会对电商发展的正规化起到很强的引领作用。笔者在多个场景不断的强调,电商的规则时代到了,对淘宝规则、法律的了解一定会成为各位商家的战斗力。
总而言之,合规是大趋势,对规则和法律的了解程度也会成为战斗力。若要逆势而为,可能会有高收益,但势必会付出更高的风险成本。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希望大家大促丰收,也希望大家在冬天多积累法律和规则的战力,迎接明年春天《电子商务法》生根发芽的时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