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这个概念来源于网店的兴起,诞生于零售商与批发商或制造商的交互之中,由消费者在零售商处下单,零售商省略进货的环节,通过批发商或制造商直发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在一件代发模式中,零售商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
⑵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兴起,一件代发模式也被引入到跨境电商的行业之中,形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商业模式。按照一件代发的概念,以及业界对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从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不同角度有不同解释,在此进行简单说明:
⑶从海外仓角度(批发商:海外仓作为批发商从发货层面解释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强调其作为一件代发的发货人支持订单的履约,无论需要代发的货品数量多少,即使只有一件,海外仓也会代发出去。
⑷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角度(零售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又称“无货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后文如无明确说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即指卖家角度的无货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指的是涉及商品跨境Drop Shipping的操作。
⑸笔者将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开始分析,以法律视角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会从已经协商或未经协商的供应商处挑选自己想要进行售卖的产品,并放入自己店铺或自己搭建的电商平台内进行展示销售。消费者从卖家店铺下单,卖家会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并通过系统操作将信息转至供应商,由供应商发往货代进行打包并贴上国际物流面单后发往国际物流公司(货代角色也可能由国际物流公司担任,由国际物流公司派送到目的国进行清关,清关完成后由目的国快递物流公司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上。
⑺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出口主要是在(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出口模式下以BC的交易模式进行,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同方式进出口的主要区别在于消费者、跨境一件代发卖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的不同:
⑻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口主要是国内消费者向跨境一件代发卖家下单,卖家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后,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送到消费者手上。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口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⑼自己搭建电商平台或利用已有的电商平台建立店铺。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存在于境内,卖家于淘宝等平台挂售从境外供应商处挑选的商品,当消费者向卖家下单后,卖家向供应商进行采购,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跨境交易实际发生于一件代发卖家与供应商之间,且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多未与海关联网,而是通过有资质的跨境供应商的境内代理公司或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关传输三单数据。
⑽多以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为主,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位于境外,卖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将供应商的商品挂售,当消费者向卖家下单后,卖家通知供应商发货,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并定期与卖家结付货款。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跨境交易发生于消费者与一件代发卖家之间,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将订单与支付单“推单”给供应商,通过有资质的跨境供应商的境内代理公司或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关传输三单数据。
⑾亚马逊平台作为知名国外跨境电商平台,如果有消费者从其平台内一件代发卖家处购买商品,这种进口方式便是按照上述流程。
⑿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出口主要是境外消费者向境内跨境一件代发卖家处(如在国外搭建的电商平台下单,卖家向国内供应商采购,再由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送至境外消费者处。
⒀例如:年左右,网上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教学视频,教的就是如何执行上述流程。大致是让卖家通过将境内电商平台上一些店铺的商品如手机壳等挂在亚马逊上在境外进行售卖出口,赚取差价。
⒁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是一种诞生时间不长通过利用信息差与互联网技术的跨国新零售模式。其没有改变零售的本质,而是通过消费者-卖家-供应商-消费者的模式创新与跨境电商技术、ERP[]等信息技术实现了跨境供需的更加紧密对接以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⒂想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卖家只需要通过电商平台一键开店并且从供应商处选商品放到自己的电商平台即可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无需向海关注册登记。
⒃只有开店要交的必要费用,为代发货省去了库存的成本,新手卖家可以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广告营销及日常经营等方面,起步更快。并且因为无需库存,卖家可以随时调整自己产品销售的策略以应对市场需求。
⒄因为只需通过所在或自己搭建的电商平台接单而不需要自己考虑打包发货等流程,对于卖家来说省时间且时间安排自由,适合作为副业。
⒅基于上述优点,加上完善的电商平台体系以及一件代发的模式,允许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投入太多的资金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即可创业、且无需囤货的模式给予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更强的规避风险的能力以及更快针对市场进行调节转换销售策略的反应能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加入到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中来。
⒆相比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大型企业资金充足且拥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处理各类事件。但笔者认为,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对于大型企业,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⒇BB传统贸易模式的大批量商品的出口以及仓储,对于大型企业依旧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及因滞销而被销毁的损失风险。而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使供需匹配,减少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资金流转的速度,从而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企业发展。
⒈电商平台一键开店的规则在于吸引更多的卖家从而扩大自身经营范围、规模等。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政策允许了更多缺乏资金时间条件的企业与个人开店,扩大了电商平台规模、丰富了其产品选择、提高了电商平台知名度。这也是大型电商平台越来越重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并推出方便跨境一件代发的规则的原因之一。
⒉根据“木桶理论”,跨境电商平台优势在于渠道与资源整合能力,通过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模式,跨境电商平台将资源整合的能力充分发挥,与各供应商的产品制造优势相结合,并为其提供销售渠道,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互利双赢。
⒊综上所述,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具备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提高知名度,以及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整合的能力,为企业进一步发展,走向世界舞台提供了渠道与支撑力。因此,如平台为全球一件代发卖家提供货源,该平台实际上拥有数十万供应商提供的数百万种产品,是目前国内乃至国际最大的支持跨境一件代发的跨境电商平台。[]
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卖家从头到尾与商品没有实际接触,所以难以保证其从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的质量。另外,由于消费者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是不知道供应商的存在的,且供应商只承担发货的责任,因此不存在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通过网购的方式与卖家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作为销售者的卖家无论是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一件代发,不会影响到双方买卖合同本身的性质。因此,卖家需承担一般合同义务,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甚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甚至生命健康权损害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卖家作为直接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相比一般跨境电商的主体更多,因此具有更大的信息泄露风险。由于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将订单支付单数据传输给供应商的过程中,一定需要提供诸如消费者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卖家需要告知消费者其个人信息的去向及用途,否则卖家有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与六十七条[]承担相应责任。
⒎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是承担信息网络买卖双方义务,因此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无论是卖家还是供应商环节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卖家都应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承担侵权责任。
⒏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很容易“什么流行、什么热销,就拿过来卖”,而且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多为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这类主体往往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这其中蕴藏着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店铺名称或网站域名注册成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一致或近似或售卖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仿冒产品等行为。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往往可能会因店铺起名为“xx旗舰店”或者因卖家在商品销售的过程中与商品没有接触,而不知供应商发的货是假货,进而导致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⒑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中,专利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如果供应商以及卖家销售的商品没有取得专利权权利人授权,卖家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责任。
⒒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版权或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图片、宣传语等,部分卖家在选择供应商处商品后直接搬用供应商的图片与宣传语等,可能会构成版权或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⒓案例[]:年月,A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服装店,展示和销售了一款印有某图案的上衣,该图案是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遂B公司以A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A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万元。侵权产品实际是一件代发模式下在其他商家处下单直接邮寄给客户的,A并不知道产品会侵权。最终法院判决结果:被告A向原告B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并驳回原告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例中,就体现出一件代发著作权及其从权利侵权风险。
⒔由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往往存在直接选取热销产品,并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供应商处的商品图片、介绍等,或者直接使用“xx旗舰店”宣传自己销售的商品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商标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抄袭的网页混淆行为或搜索关键词混淆等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
⒕涉及货物进出口贸易的行业自然会有潜在的走私犯罪的风险。对于国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进口流程来说,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可能构成“二次销售”的走私风险。由于在国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口流程中,大部分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即模式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优惠政策以及规定进口商品属于个人自用的目的在于促进消费并让消费者享受优惠,但在这个模式中消费者与(供应商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多了个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可能被卖家享受,而并非消费者。模式中虽然商品物流由供应商直接到消费者,但资金流则是由消费者到卖家进行中转再到供应商,可能被认定为由供应商先卖给卖家再卖给消费者的BBC模式,可能涉嫌构成“二次销售”。
⒖对于国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进口流程,按照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的优惠政策来说,这是合理的节税。但实际上,在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多了一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消费者并非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而是先支付给了境外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而卖家再通过定期结付货款或即时支付给供应商让供应商发货。因为海关清关时需要内容一致的三单,所以卖家之后将订单以及由支付公司作出相同形式的支付单“推单”给供应商,即将订单与支付单做成与物流单相匹配。这样虽然支付单数据真实且三单一致,但已经并非消费者的原始支付单了。这种情况下传输这种支付单可能违反了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的规定,而在无法传输真实“三单”的情况下,商品进口可能难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只能按照“货物税”或“行邮税”标准计核应缴税款。并且因跨境电商优惠税率与“货物税”或“行邮税”税率之间差额而少缴的税款,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走私的偷漏税款。
⒗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在选品时应尽到对产品质量审慎检查的义务,在将商品放入店铺销售前应充分调研,不限于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售前风险提示、供应商的物流通关等各方面的检验制度,还应选择信誉良好且评价较高的商户,并可以通过其店铺公示信息查询有无违约的先例以及选择从自己熟悉了解的商品赛道进入,做足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事前准备,且在展开商品销售后应配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纠纷解决等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切忌盲目跟风选取热门新品不经调研直接销售的行为,这是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产品质量上合规的重中之重。如果第三方供货商发出商品存在问题,可以在向消费者赔偿以后依法向供应商行使追偿权。
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且由于无论是在卖家或供应商环节导致信息泄露,卖家都应承担侵犯消费者权益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因此卖家应事先与供应商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确立信息泄露双方责任分配问题,并在交易过程中对供应商尽到监督的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⒙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选品销售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调研,与其协商,了解其销售商品是否为正品以及其是否取得商品知识产权人授权,以及能否使用其商品图片等相关事项。在采购时卖家应尽量签订周密的采购合同,采购后保存相应的流水单据以防万一,以便产生纠纷时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但应注意,根据【(最高法知民终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还需要对自己的目标国市场进行充分了解调查,制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相关计划与措施。
⒚卖家要防范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正当竞争风险,究其根本,还是要求卖家的竞争行为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不要故意将自己与其他知名商标混淆,从而有“搭便车”之嫌。卖家可以通过在选品阶段自己对产品的调查以及实际的使用,对售卖的产品作出真实可靠的描述。总之,卖家在宣传时应该实事求是,宣传的内容要符合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为自己的宣传负责。
⒛防范涉及“二次销售”走私风险,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二次销售”的判定,并根据其建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二次销售”合规措施,如在一件代发过程中不取得商品所有权。其次坚持物流由B端至C端,对订单尽到力所能及的检查,留意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及时上报,尽可能确认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会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第三,应向海关申报真实的、完整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
①防范“推单”带来的合规风险,目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应该根据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与海关总署年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监督供应商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代为传输交易及支付信息,并确保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贸易的真实性以及贸易实质仍然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走私犯罪的成立须以存在税款损失为前提。在“推单”中,如申报者没有伪报任何重要信息,不造成税款的流失,可以很大程度降低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②加强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监管,明确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与“二次销售”区别的判定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何种情况下将属于“二次销售”。与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公司、支付公司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③完善有关“推单”的判定标准,确定“罪与非罪”的范围。笔者认为,“推单”产生于真实的数据订单,虽形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但如果“推单”过程中没出现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根据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与海关总署年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这两条规定为部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的“推单”行为给予了合法依据,可见仅仅为促进交易非恶意偷漏税的“推单”非罪认定逐步放宽,也顺应了国家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期望。海关可以对目前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升级,建立与物流、支付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增强对订单真实性审查能力,对虚假信息的判断能力。在这种监管下,使“推单”的操作模式也不会完全脱离海关监管后,便可逐步承认引流的合法性,进一步使“推单”走向合法化,促进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规范化下蓬勃发展。
④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仍是新生的枝芽,只有海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供应商、国际物流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同推动其健康发展,利好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在有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海关进出口监管规定完善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也将愈发规范,并创造更大价值收益。尤其在疫情环境下,越来越多人习惯了线上消费,传统“卖场模式”的实体零售正在遭受巨大冲击,反而推动电商的发展,如“网络带货模式”、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等。除此之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仅符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创业的政策,又可以享受到未来中国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红利。也正如“.新政”出台后,当时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所说“这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正是在此环境中诞生的一种商业模式创新,同时也是促进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进行公平竞争的一块重要拼图,实属符合国家政策期望并顺应了时代潮流趋势。因此相信在未来不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这种模式也将成为跨境电商的重要补充方式以及推动其发展的可靠助力。
⑤笔者认为,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有力证明,其通过互联网技术链接全球供需关系,实现供需对接,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满足消费者需求以及企业实现盈利,是达成环境、消费者、企业共赢的具有蓬勃生机的商业模式。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也结合了跨境电商产业与一件代发模式二者的风险,且对于中国而言,其仍是一种新生的商业模式,自然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监管漏洞、“灰色地带”等问题。除此之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竞争激烈、合规难度高且主体中有不小一部分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笔者认为,企业及个人应谨慎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不应只看到其优点而不注意防范风险,做好从事前的准备工作如了解有关法律、建立合规体系等,如必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意见。
⑥[] Drop shipping,外贸术语,是供应链管理中的一种方法。零售商不需商品库存,而是把客户订单和装运细节给供应商,供货商将货物直接发送给最终客户。而零售商赚取批发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
⑦[] 企业资源计划即 ERP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
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⑩[]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Ⅰ[]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Ⅱ[]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Ⅲ[]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Ⅳ[]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Ⅴ[]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Ⅵ[]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Ⅶ(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Ⅷ(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Ⅸ(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Ⅹ(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㈠[]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㈢[]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㈣[]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㈤[] 参考案例:()浙民初号案【】,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侵害外观设专专利权纠纷案
㈥[] 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
㈦[]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㈧[]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㈨[] 《海关总署:新政对跨境电商影响是积极的》,载《新京报》,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