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则(网购超过七天要退货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

  ⑴网购商品何种情况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哪些商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二手商品、盲盒类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⑵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曾智湄应中国消费者报社邀请,就网络消费实务问题开展研讨。

  ⑶网购商品何种情况

  ⑷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司法实践中认为,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的关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说明,在没有违反格式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一种有效的约定,消费者下单购买、双方签订合同,视为消费者已对该条款知悉,认可涉案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

  ⑺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⑼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退货牟利,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则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由于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这也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

  ⑽实践中常见的这类商品还有护肤品、化妆品等。判断拆封或激活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应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没有超过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

  ⑾“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应如何确定?

  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⒀“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是否可以退货的关键在于商品的价值有无实际贬损,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确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初衷,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利就失去了意义。

  ⒁当消费者提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时,部分商家要求消费者用拍照或录制视频等方式展示商品的状态,此时如果商家审核同意了该申请,应当认定消费者完成了证明“商品完好”的责任。但商家无法强制要求消费者展示商品状态,该方法也无法适用到全部情形,并且收货后进行拍照、录视频存证,也并非消费者的普遍做法。

  ⒂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测试”“已使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但是,如果超出查验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存在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或价值已经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⒃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⒄对于二手商品,如果商家在购买页面明确标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也未与消费者确认其为不宜退货的商品,那么该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

  ⒅消费者在退回二手商品时也应保证商品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⒆盲盒类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⒇消费者购买盲盒时不能得知具体的商品款式,只有打开包装才能知道所购买商品的具体信息,交易具有随机性。某种程度上,盲盒类商品存在的基础就是不确定性,其核心价值在于拆盲盒时对未知款式的惊喜感,因此在盲盒内商品款式已经被知晓的情况下,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换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对商家不公平。如果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明确确认所购盲盒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在商品没有明确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支持退换货。但如果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售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