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⑵根据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⑶(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⑷(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⑸(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⑺(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⑻今天,重点分享关于网购时收到破损货物的维权方法。
⑼首先,如果货物价值较高或容易损坏的,比如电器等,应当着快递或物流人员的面检查外包装并拆开。如外包装有破损,或拆开时发现货物已破损,则应拒收或者要求快递公司在物流面单上备注并签字。如物流包裹不是当面签收的,则应第一时间拍照、视频取证。
⑽第二,不要在网购平台确认收货。因为一旦确认收货,可能部分卖家就不再跟进售后了,导致维权困难。如果实在是不小心点击了确认收货,请及时联系卖家处理,毕竟买家还可以对货物、物流进行评价,部分商家相当在意评价。
⑾第三,及时与卖家联系。卖家通常有几种做法:.很干脆的退款退货.协商要求退回部分款项.不予理会。针对前两者,请向卖家提供货物损坏部位的图片以及和快递面单,卖家也可以以相同的凭证向物流公司索赔。如果卖家不予理会,则要求网购平台介入处理。
⑿第四,如网购平台介入处理,也无法解决的,买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消费者委员会介入,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首先应要求网购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以便提起诉讼;如果网购平台不提供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规定直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⒀如卖家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可以要求卖家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
⒁此时,收货时拍摄的图片、视频,以及事后与卖家交涉的记录便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⒃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⒅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